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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其計量及賬務處理方法仍存有爭議。本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指出癥結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通貨膨脹率的逐步升高,眾多企業在保持一定變現能力的條件下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開始頻頻涉足金融資產的投資。債券金融資產因其投資收益相對穩定,投資風險相對偏低,變現能力較強等特點,獲得眾多企業的青睞。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于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債券投資的計量及賬務處理方法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影響頗大。由于我國的債券發行大部分是一次還本付息債券,而會計準則中關于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計量涉及很少,也比較籠統,本文針對現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會計計量及賬務處理方法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進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會計處理的建議,供大家參考。
二、持有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計量存在的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中關于持有至到期投資規定的計量及賬務處理方法,對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而言是正確的,但對于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卻存在如下幾個問題:
(一)初始確認中的爭議
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1. “付息期”或“計息期”的疑惑。付息期,是指相鄰兩次支付利息的時間間隔。計息期,是指相鄰兩次計提利息的時間間隔。
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對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計息期與付息期幾乎同步,不會產生誤解,但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付息期是到期日,計息期與付息期不同步,購買時支付的價款中若包含已到計息期但尚未到付息期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如何處理?
2. 利息科目設置的不一致。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準則規定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的利息科目為“應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利息科目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
準則規定購買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如果購買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價款中若包含了已到計息期但尚未到付息期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準則規定單獨確認,那么應記入“應收利息”科目還是應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若記入“應收利息”科目,則與準則規定的科目不統一;若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則與準則規定的初始確認金額不符。
(二)后續計量中的異議
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期間應當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實際利率應當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該持有至到期投資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
1. 實際利率的確定。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利息的計息方式有兩種,即單利計息和復利計息。單利計息,是指只對本金計提利息,而不將以前計息期產生的利息累加到本金中去計算利息的一種計息方法,即利息不再計提利息。復利計息,是指每經過一個計息期,要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計利息,逐期滾算,俗稱“利滾利”。因為資金隨時間的增長過程與復利計息的計算過程在數學上相似,因此在計算資金的時間價值時廣泛采用復利計算的各種方法。
我國債券的計息方式多為單利計息模式,計息模式不同對分期付息債券而言沒有影響,但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其影響非常大。例如,A公司平價購買B公司同日發行的一次還本付息債券,面值為1 000萬元,票面利率為10%,期限為5年,A公司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不考慮其他相關費用。按照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如下:
投資當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持有期間: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100
貸:投資收益 100
到期還本付息:
借:銀行存款 1 5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計利息 500
從上述會計處理看,其實際利率應與票面利率相同,均為10%,但按照準則規定的實際利率計算方法,應用插值法計算的實際利率卻為8.45%,與票面利率相差1.55%,究其原因,是因為計息模式不同引起的。在單利計息模式下,5年后A公司本利和為1 500萬元。在復利模式下,5年后A公司本利和為1 610.51萬元,兩者金額相差110.51萬元,差額110.51萬元是由于單利計息下沒有考慮利息的資金時間價值引起的。準則規定的實際利率是在考慮了資金時間價值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但是債券的計息模式是單利計息,并沒有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此,二者的計算口徑不統一。
2. 攤余成本的理解偏差。《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三條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③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準則規定的攤余成本,對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債券來說,沒有疑義,但對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而言,其攤余成本按上式計算就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尤其是投資日與發行日不同步的情況下,偏差就更大。下面我們用實例來說明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在投資日和發行日不同步的情況下,出現的上述偏差。
例: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在證券市場上購入B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發行的一次還本付息債券進行投資,該債券面值為1 000萬元,票面利率為5%,5年期,購買價款為990萬元,不考慮其他相關費用。A公司將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下面我們分是否考慮投資前期應計利息兩種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1)不考慮投資前期應計利息的賬務處理。
投資當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貸:銀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0
持有期間: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計算實際利率i=8.08%
計算過程:第一年:攤余成本=1 000-10=990(萬元),利息收入=990×8.08%=80(萬元)。
第二年:①不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990+10=1 000(萬元),利息收入1 000×8.08%=80.8(萬元);②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990+10+50=1 050(萬元),利息收入=1 050×8.08%=84.84(萬元)。
第三年:①不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990+10=1 000(萬元),利息收入=1 000×8.08%=80.8(萬元);②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990+10+50+50=1 100(萬元),利息收入=1 100×8.08%=88.88(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
——利息調整 10
貸:投資收益 60
第二年、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
貸:投資收益 50
問題1:利息調整第一年已經全部攤銷完畢,而且還多攤銷了20萬元。這明顯與實際利率法的含義不符。
問題2:攤余成本是否應考慮應計利息。折價購入債券,利息收入應逐年遞增。從例題中可以發現,在不考慮應計利息的情況下,債券最后兩年的利息收入是不變的,均為80.8萬元;在考慮應計利息的情況下,債券最后兩年的利息收入是逐年遞增的。
到期還本付息:
借:銀行存款 1 25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計利息 150
問題3:最后一筆分錄借貸方相差100萬元,是投資前兩年的應計利息反映。
(2)考慮投資前期應計利息的賬務處理。
投資當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收利息 100
貸:銀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10
持有期間: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計算實際利率i=8.08%,具體計算結果見表2:
計算過程:第一年:攤余成本=1 000-110=890(萬元),利息收入=890×8.08%=71.91(萬元)。
第二年:①不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890+21.91=911.91(萬元),利息收入=911.91×8.08%=73.68(萬元);②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890+21.91+50=961.91(萬元),利息收入=961.91×8.08%=77.72(萬元)。
第三年:①不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890+21.91+23.68=935.59(萬元),利息收入=935.59×8.08%=75.59(萬元),調整誤差攤銷額=110-21.91-23.68=64.41(萬元),利息收入=64.41+50=114.41(萬元);②包含應計利息攤余成本=890+21.91+50+23.68+50=1 035.59(萬元),利息收入=1 035.59×8.08%=83.68(萬元),調整誤差攤銷額=110-21.91-27.72=60.37(萬元),利息收入=60.37+50=110.37(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年: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
——利息調整 21.91
貸:投資收益 71.91
第二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
——利息調整 23.68(27.72)
貸:投資收益 73.68(77.72)
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
——利息調整 64.41(60.37)
貸:投資收益 114.41(110.37)
到期還本付息:
借:銀行存款 1 25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計利息 150
應收利息 100
由表2可知:①攤余成本在不考慮應計利息的情況下,累計攤銷額=21.91+23.68+25.59=71.18(萬元),計算誤差=110-71.18=38.82(萬元);②在考慮應計利息的情況下,累計攤銷額=21.91+27.72+33.68=83.31(萬元),計算誤差=110-83.31=26.69(萬元)。
問題4:計算結果誤差太大,導致投資收益虛增。
三、具體的改進建議及措施
經過反復分析論證,遵循實際利率法和攤余成本的實質及內涵,筆者認為,對于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計量及賬務處理應作如下調整:第一,投資前已到計息期的利息應當予以考慮,確認為債券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的構成內容。為了會計科目核算的一致性,應將其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核算。第二,實際利率依據準則規定,按初始確認價值與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相等的折現率來確認。第三,其持有期間的應計利息應予以考慮計入攤余成本并按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
以上述案例為例,改進后核算如下:
投資當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計利息 100
貸:銀行存款 990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110
持有期間:990=1 250×(P/F,i,3),利用插值法計算實際利率i=8.08%
注:第一年:攤余成本=(1 000+100)-110=990(萬元),利息收入=990×8.08%=80(萬元)。
第二年:攤余成本=[(1 000+100)-110]+50+30=1 070(萬元),利息收入=1 070×8.08%=86.46(萬元)。
第三年:攤余成本=[(1 000+100)-110]+50+30+50+36.46=1 156.46(萬元),利息收入=1 156.46×8.08%=93.44(萬元),調整誤差攤銷額=110-30-36.46=43.54(萬元),利息收入=43.54+50=93.54(萬元)。
由表3可知,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在按筆者建議的計量方式進行核算的情況下,累計攤銷額=30+36.46+43.44=109.9(萬元),計算誤差=110-109.9=0.1(萬元),誤差在合理范圍之內。
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50(50/50)
——利息調整 30(36.46/43.54)
貸:投資收益 (80/86.46/93.54)
到期還本付息:
借:銀行存款 1 25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1 000
——應計利息 250
綜上所述,針對持有至到期投資(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現行計量及賬務處理上存在的爭議做了進一步的剖析和論證,筆者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措施及建議。進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同時也為企業會計人員厘清思路,進行準確會計處理提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