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計及的方法作了較大的調整。本文現就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作一鑒粗淺的分析和比較。
一、資產減值跡象規定的比較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若出現如下跡象時。應計提資產減值準備:①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②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③雖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④已遭損毀,以致于不再具有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⑤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況。
《國際會計準則——資產減值準則》對此間題作出的規定是:企業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果存在這種跡象,企業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的銷售凈價與其使用價值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小于其賬面金額時,資產的賬面金額應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價值即為資產的減值損失。
對于如何估計減值跡象,該準則提供了以下參考:
1.在外部信息來源方面有:①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②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等企業經營環境,或是資產的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將發生重大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③市場利率或市場的其他投資回報率在當期已經提高;④報告企業的凈資產賬面金額大于其市場資本化金額。
2.在內部信息來源方面有:①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實體損壞;②資產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當期發生或在近期將發生重大變化,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這些變化包括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或該資產計劃在預定日期之前處置;③內部報告提供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或將要比預期的差。
相對于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顯然對資產減值的跡象陳述的過于籠統,沒有涵蓋外部市場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對資產的市價大幅度下跌是否應計提減值準備未作出規宦。企業采購固定資產是用于生產經營·并且期望未來不斷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是為了用于銷售而獲取利潤,所以《企業會計制度》未對此作出減值的規定。但是,如果跌幅大大高于預計的下跌,仍以歷史成本列示就必然會對報表使用者產生誤導,此時有必要對歷史成本進行調整。
第二,對市場利率或市場其他投資回報率的提高對資產產生的影響,末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這一跡象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資產使用價值時采用的折現率,并大幅度降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二、資產減值損失對折舊費及所得稅產生影響的比較
1.折舊費。固定資產減值后,其未來現金流量顯然低于其賬面原值,如果不對折舊作出調整,則不能全面、公允地在財務報表上反映該資產減值后的跡象。既然資產發生減值,那么未來可收回金額及其使用壽命就要發生變化,折舊費也就應隨之調整。但《企業會計制度》未對資產減值后,資產的折舊費應如何調整作出規定。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減值后資產的折舊作了如下規定:如果確認該項資產減值損失后,資產的折舊(攤銷)費應在未來期間予以調整,以便在資產剩余使用壽命中,在系統的基礎上攤銷已調整資產的賬面金額扣除其殘值(如果有的話)后的金額。
2.所得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資產負債表內賬面金額將低于其計稅基礎。其間的差額應被確認為時間性差異,隨之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如果企業不打算處置該資產,其賬面金額將通過使用而收回,這就產生低于未來期間計稅時可抵扣折舊金額的應稅收益。如果該資產的處置收入投資于類似資產,資本利得稅將被遞延。在這種情況下,資本利得稅在銷售時最終會成為應付所得稅。《企業會計制度》并未對這種時間性差異而導致的遞延所得稅作出規定。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此規定:如果已經確認了資產減值損失,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通過比較調整后的資產賬面金額與其納稅基礎,確定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財會月刊》·許龍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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