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屬于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股權、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符合《企業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就應按照管理者的意圖、風險管理上的要求和資產的性質,將資產分為以下四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述四類資產中,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賬款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中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在非流動資產中反映;金融企業的貸款,要根據貸款本身時間的長短來進行判斷。
因為上述四類資產核算的具體要求不同,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影響不同,所以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應隨意變更。
特別是第一類金融資產和后面的三類不能夠相互重分類;后面的三類之間也不能隨意重分類。
后面三類金融資產之間可以重分類,但是是有要求的,后面的相關會計核算還會涉及到這個知識點。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